2021年12月6日 星期一
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函: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時,應依『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』辦理,詳細內容請點選下列連結...
https://drive.google.com/drive/folders/1rpoRYJv6BDrvOkDh4HULgsBZq99bWnrn?usp=shari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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